(2017)吉062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福才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639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福才财产刑罚金一案,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福才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王福才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00元,并已缴入国库。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