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营口金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金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金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卫城,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晓慈,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民初58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发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白 力 忠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