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富国生与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国生,李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728号原告:富国生。被告:李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国生诉被告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