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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富国生与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国生,李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728号原告:富国生。被告:李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国生诉被告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