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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75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纪伟、纪成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伟,纪成山,李开凤,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751之二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1号。法定代表人:侯海龙,系公司行长。被申请人:纪伟,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肥城市。被申请人:纪成山,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申请人:李开凤,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申请人: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常虹,经理。住所地:泰安市粥店办事处司家庄村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诉被申请人纪伟、纪成山、李开凤、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7)鲁0902财保27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纪伟、纪成山、李开凤、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万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纪伟、纪成山、李开凤、泰安市恒亚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