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振余与周志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余,周志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1050号原告王振余,男,1973年7月4日生,住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系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发,男,1969年7月16日生,住东丰县。原告王振余与被告周志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志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振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强行占有我的土地7.1亩,并赔偿2016年未耕种土地的损失3000元(损失按照土地承包费计算)。周志发未出庭亦未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6年王振余将住房作价85000元卖给被告,并将承包地8.1亩(虎顶村八组王忠孝家正东侧水田、旱田在老井地)转包给被告耕种十年(2006年-2015年),承包费为15000元,协议签订后,进行了履行,2008年因修高速公路征用了其中的1亩土地,其余7.1亩土地由周志发耕种至今。合同履行到期后,被告周志发未返还土地。2015年6月21日郭福传与王振余签订协议,将7.1亩土地承包给郭福传耕种5年,承包费每年3000元,并交付了承包费,合同中间人是于巍,写协议的是虎顶村学校校长张XX。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振余与周志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合同到期后周志发应该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王振余,周志发未返还,强行占有耕地,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王振余索要的2016年的赔偿额3000元合理,王振余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志发未出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如对履行合同有争议,需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发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7.1亩土地(虎顶村八组王忠孝家正东侧水田、旱田在老井地)返还给王振余。二、被告周志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振余的耕地损失3000元。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由被告周志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瑞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