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1571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与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571号原告: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兴浦路10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98号。原告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领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成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