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管志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志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885号罪犯管志远。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2005)鲁刑一终字第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管志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1853元(判决时已交纳人民币3万元)。2007年12月12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6日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4月2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29日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管志远减刑七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管志远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管志远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管志远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志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婧华审判员 蒲娜娜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