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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友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友娇,吉桂林,康必寿,邹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理人:刘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康友娇,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日,住岳池县。被执行人:吉桂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日,住岳池县。被执行人:康必寿,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9日,住岳池县。被执行人:邹菊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15日,住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友娇、吉桂林、康必寿、邹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康友娇、吉桂林、康必寿、邹菊华达成分期偿还借款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仕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