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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达喜、陈茜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达喜,陈茜茜,刘忠义,胡世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李达喜,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茜茜,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刘忠义,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胡世真,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达喜与被执行人陈茜茜、刘忠义、胡世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按协议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