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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某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90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胡某龙,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湖北省通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龙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胡某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胡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螺丝刀二把,依法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胡某龙退赔被害人冯某才人民币1400元、香烟十条及手提电脑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