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春香与黄宝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香,黄宝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603号原告:王春香,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告:黄宝华,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原告王春香诉被告黄宝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春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香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春香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