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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陶美云、王明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陶美云,王明政,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5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8482833196。负责人:潘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美云,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王明政,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18-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764701144。法定代表人:冯如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陶美云、王明政、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在2014年3月4日签订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二、判令被告陶美云、王明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7764.08元,利息105915.17元、滞纳金8006.52元(截止2016年11月23日)及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三、判令被告陶美云、王明政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9670元。四、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浙J×××××,车辆识别代号:WDDUG6FB1EA026266】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陶美云、王明政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陶美云因购买汽车向原告申办牡丹易消通卡;申请透支金额为1019200元,并须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并以按约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资金。还款方式为按月分期,还款期为36期,首期应偿还的金额为31062.08元,以后每期应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30996元。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于透支次月的25日前偿还。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存入资金,原告有权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规定向被告收取利息、滞纳金等;此外,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保证履约,被告陶美云以其自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浙J×××××,车辆识别代号:WDDUG6FB1EA026266】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诺愿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2月27日,被告王明政自愿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责任承诺函》,承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与信用合约约定,若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应付款项,对于未清偿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2014年3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019200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27764.08元,利息130781.8元,滞纳金9076.52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陶美云在2014年3月4日签订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2014分期借12070004-2244)。二、被告陶美云、王明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金727764.08元,利息130781.8元,滞纳金9076.52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陶美云、王明政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9670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对被告陶美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1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2874元,由被告陶美云、王明政、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渭奇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