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冰、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冰,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特35号申请人:王冰,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身份证码130203197901190616申请人: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宝昌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生,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沈玉琴,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冰、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动关系及因劳动人事关系产生的相关权益纠纷,于2017年7月27日经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冰与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同意于2009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二、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养老、医疗保险等补偿款6万元给付王冰。此后,王冰与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纠纷全部一次性结清,不再存有任何纠葛。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王冰自愿放弃向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否则,王冰退还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三倍的补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冰、唐山唐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经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