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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王莲芳、王少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王莲芳,王少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法定代表人霍晓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莲芳被执行人王少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莲芳、王少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9358.26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年利率11.76%计算),并支付已产生的利息47166.8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950元,案件受理费9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莲芳、王少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王莲芳、王少印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