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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晓铎诉被告任泽生、第三人任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铎,任泽生,任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38-2号原告:沈晓铎,男,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塑化集团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花,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泽生,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山西省平遥监狱。第三人:任艳华���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红星嘉园*座*单元***号。原告沈晓铎诉被告任泽生、第三人任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沈晓铎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第三人任艳华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晓铎撤销对第三人任艳华的起诉。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