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刘兆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刘兆伟,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开太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辛磊,张兴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伟,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辛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开太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周雄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磊,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勇,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兆伟、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开太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辛磊、张兴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20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嘉逸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注册地虽然在佛山禅城区,但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