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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8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静,俞峻,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陈贺英,宋运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8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静,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俞峻,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贺英。被执行人:陈贺英,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宋运娣,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静、常山县和鑫线业有限公司、陈贺英、宋运娣、俞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宋运娣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别克牌轿车一辆。2017年7月23日,买受人李绅财(公民身份号码:)以16000元(壹万陆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H×××××别克牌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绅财(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车牌号为浙H×××××别克牌轿车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绅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绅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