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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霞、陈荭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霞,陈荭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92号之一申请人:董霞,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陈荭剑,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董霞与被执行人陈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荭剑的公积金账户和在中国银行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荭剑的公积金账户1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