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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占峰与魏建华、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峰,魏建华,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60号原告:陈占峰,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明,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华,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范顺群,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占峰与被告魏建华、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原告陈占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利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