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占峰与魏建华、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峰,魏建华,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60号原告:陈占峰,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明,河北紫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华,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漠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范顺群,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占峰与被告魏建华、河北陶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原告陈占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占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利伟人民陪审员 李君莉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