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青松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松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松(曾用名李宁),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间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环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松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素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青松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河间市时村乡段庄村东北的一处闲院内开设小镀锌厂进行镀锌加工,在未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直接排放至院内清洗槽南侧、镀锌槽西侧的渗坑内,渗坑内放有垃圾桶,垃圾桶底部有两个渗水口渗入地下。2015年12月24日被河间市环保局查获并当场提取该电镀厂内中的部分土样送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燕郊中心实验室检测。通过检测,该厂区院内渗坑1#的土样中Zn为2856mg/kg超标8.52倍;Cr为285mg/kg超标0.14倍;院内渗坑2#的土样中Zn为1485mg/kg超标3.95倍、Cr为145mg/kg符合标准;院内渗坑3#的土样中Zn为957mg/kg超标3.79倍、Cr为91.7mg/kg符合标准。2015年12月29日,河间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镀锌厂渗坑中塑料桶内的水样进行取样检测,通过检测,该厂区内渗坑中塑料桶内的水样检测项目:PH(无量纲)为3.08超出排放标准,总铬浓度为58.2mg/L超标57.2倍,六价铬浓度为0.46mg/L超标1.3倍。其中总铬浓度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河间市环境保护局调查报告、犯罪案件移送书、河间市公安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证人张某1、柳某1、柳某2、任某、柳某3、柳某4、冯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青松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青松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且总铬浓度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物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青松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青松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河间市时村乡段庄村东北的一处闲院内开设小镀锌厂进行镀锌加工,在未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将镀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直接排放至院内清洗槽南侧、镀锌槽西侧的渗坑内,渗坑内放有塑料桶,塑料桶底部有两个渗水口渗入地下。2015年12月24日被河间市环保局查获并当场提取该电镀厂内中的部分土样送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燕郊中心实验室检测。通过检测,该厂区院内渗坑1#的土样中Zn为2856mg/kg超标8.52倍;Cr为285mg/kg超标0.14倍;院内渗坑2#的土样中Zn为1485mg/kg超标3.95倍、Cr为145mg/kg符合标准;院内渗坑3#的土样中Zn为957mg/kg超标3.79倍、Cr为91.7mg/kg符合标准。2015年12月29日,河间市环境监测站对该镀锌厂渗坑中塑料桶内的水样进行取样检测,通过检测,该厂区内渗坑中塑料桶内的水样检测项目:PH(无量纲)为3.08超出排放标准,总铬浓度为58.2mg/L超标57.2倍,六价铬浓度为0.46mg/L超标1.3倍。其中总铬浓度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被告人李青松案发后于2017年4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青松供述,其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在2015年10月开设小镀锌厂污染环境的事。具体位置是河间市时村乡段庄村东北边田间的一处破院子里,是租的房。这个镀锌厂是其自己出钱经营的,一共投入了十多万元。2015年8月份左右,其听说干镀锌挺挣钱,通过柳某3叫着柳某4一起吃饭,和柳某4说明了出资开设小镀锌厂,雇佣柳某4镀锌干活。设备有两个整流机,部分锌板,还有三个塑料槽子,槽子用于酸洗、镀锌、清洗,还有挂具和导电的铜板。药液有氯化锌、氯化钾、硼酸、锌粉、光亮剂、高锰酸钾、钝化剂,这次花了四万多元。算上房租两万,还有后来卖药液以及相应的日常生活和维修费用一共是投资了十万多元。过了一两天其叫柳某4去厂里安装设备,其让他雇了两三个打零工的在那里挖了坑放槽子,还让工人挖了一个渗水坑,渗水坑挖在镀锌槽的西南边,渗水坑中放着一个塑料桶,塑料桶底部有个口子用于渗水,后来这些打零工的领了一天200元的工资就走了,其和柳某4安装好设备,配好药液就开始试着干活,凑合着干了有两个月就经营不下去不干了。后来就被环保检查了。镀锌的工人有柳某4、柳某4的父亲、一个叫满屯、一个叫小亮、还有一个老头不知道叫什么,还有任建泳和拉货的柳某2。镀锌的工艺流程是先将电料角铁放在酸洗槽中,再到镀锌槽中挂镀十多分钟,然后再到钝化槽中钝化处理,最后在清水槽中涮洗。主要是清水槽中的污水要换水排污。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清水槽中的污水先放到院里的渗水坑中自然下渗,渗水坑太小污水多了就在院里到处流,也用抽水泵抽到过院子的东边的水泥池中去。其的镀锌厂什么相关手续也没有。2、证人证言(1)张某1证言证实,其在时村乡段庄村洼里的一个小电镀厂打工了。电镀厂酸洗的污水有的流到院里的地上,有的流到水洗南侧的一个地下埋着的塑料桶中,污水从桶中渗入地下。还有酸洗池中的废酸液用泵抽到厂区东墙外边北侧的小坑中。(2)柳某5证言证实,其和张某1、柳某4(外号大眼),周楼村的冯满囤,还有一个吴庙村任某、柳某2,在2015年10月份一起在段庄村的田地里的镀锌厂打工了。镀锌厂的设备有两个清水涮洗池,有部分挂具,有一个整流机,西边的清水池南侧有个地下埋的塑料桶,塑料桶用来装污水,水满了就用泵抽到厂房东面的池子中。(3)柳某2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其给段村镀锌厂运货的事实。(4)任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柳冀南联系其去时村乡段庄村小镀锌厂打工的事实。(5)柳某3证言证实,听柳某4说过一次李青松在时村一带干镀锌的,但具体地点不知道。(6)柳某4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其给李某找工人,其联系了任某、柳某2、柳某5、冯某、张某1,这些人都是打工的。一共干了两个多月,厂院里埋的地下桶是李某和一个打零工的张某2挖的。镀锌件冲洗时产生污水,污水先流到地下桶里,然后用水泵抽到厂子东边的池子中。(7)冯某证言证实,其在镀锌厂打工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就流到埋在地下的蓝色塑料桶里,蓝桶里的污水满了之后就用水泵抽到南面的白色大塑料桶里。老板是李某。(8)张某2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在段庄的镀锌厂干活了。李某的老板,李某让其挖了一个直径60厘米、深约一米左右的坑,这个坑在镀锌槽西边,坑挖好后在里面放了一个塑料桶,塑料桶下面开了一个口子用来渗水。3、书证(1)辨认笔录,2016年5月25日柳某3辨认出李青松;2016年2月23日柳某4辨认出李青松。(2)河间市环保局2016年1月15日涉嫌刑事案件移送材料清单、时村乡段庄电镀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电镀厂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照片、电镀厂院内塑料桶的水质监测报告河环测字(2015)第1213号、电镀厂院内渗坑土样检测报告、院外土壤背景值对照点检测报告、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电镀厂现场查处录像光盘在卷证实了河间市环境保护局对被告人李青松镀锌厂的检查移送情况。(3)河间市公安局环保大队2017年4月27日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4月27上午,河间市公安局民警联合河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达河间市时村乡段庄村东北边小镀锌厂内,根据被告人李青松供述的该厂渗坑中塑料桶底部有渗水口的情况,河间市公安局民警联合河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渗坑中的塑料桶进行了挖掘,发现塑料桶底部有两个渗水口,并附照片四张。(4)李青松的户籍证明证实,李青松1980年3月2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河间市环保局2016年1月14日刑事案件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李青松镀锌厂非法排放污染物超出国家标准三倍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建议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河间市环境局2017年4月27日关于段庄电镀厂污染环境案的补充调查报告证实了塑料收集桶水样中污染物超标情况。该电镀厂塑料收集桶水样监测项目:PH(无量纲)3.08超出排放标准,总铬浓度为58.2mg/L超标57.2倍,六价铬浓度为0.46mg/L超标1.3倍。(7)河间市环境保护局河环罪移字2016年第01号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河间市环保局2016年1月14日将此案移送河间市公安局。(8)河间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由河间市环保局于2016年1月15日移交至公安机关,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李青松于2017年4月26日到河间市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投案自首。(9)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青松于2007年4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4、鉴定意见(1)河间市环境监测站河环测字(2015)第1213号关于时村乡段庄电镀厂院内塑料桶的水质监测报告(2015年12月29日出具)监测结果证实,时村乡段庄(时347变压器)电镀厂院内塑料桶的污水中PH值(无量纲)3.08,总铬浓度为58.2mg/L,六价铬浓度为0.46mg/L。(2)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燕郊中心实验室检测报告六份证实,对厂区院内渗坑中土样进行检测,1#的土样中Zn为2856mg/kg超标8.52倍、Cr为285mg/kg超标0.14倍;院内渗坑2#的土样中Zn为1485mg/kg超标3.95倍、Cr为145mg/kg符合标准;院内渗坑3#的土样中Zn为957mg/kg超标3.79倍、Cr为91.7mg/kg符合标准。渗坑中4、5、6号土样符合标准。5、现场勘查笔录河间市环保局2015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电镀厂内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河间市环保局于2015年12月24日对该厂进行了勘查,对勘查情况进行了录像,与现场勘查情况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青松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且总铬浓度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青松犯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青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慧卿审 判 员 周慧英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