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永前与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前,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红霞,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6月5日作出的渭劳人仲案字(2017)第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永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永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第20号裁决杨永前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