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志业与李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业,李斌,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02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业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张兴华申请执行人张志业与被执行人李斌、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被执行人李斌偿付所借原告张志业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约定的2%计算),由被执行人张兴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780元,由被执行人李斌、张兴华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0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