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风芝与王久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风芝,王久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风芝,女,1976年6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久山,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上诉人李风芝因与被上诉人王久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风芝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风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风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李风芝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