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王援朝、安顺兰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援朝,安顺兰,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援朝。申请执行人:安顺兰,(系王援朝妻子)。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滨河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立军。本院在执行王援朝、安顺兰与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刘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十堰市赛武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刘立军所有的资产采取了查控措施,但在短时间内又无法处理变现。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