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东洋与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洋,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5835号原告:赵东洋,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亮亮,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赵东洋诉被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东洋、被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东洋的诉讼请求:1.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10日至今的租金4000元,违约金4000元,2017年1月至今的物业管理费184.50元、误工费600元,共计8784.5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自2017年1月10日以后未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并拖欠至今。原告曾经多次与被告电话催收,并在2017年3月16日到被告公司协商解决,均无结果。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原告于2017年3月19日给被告邮寄的《合同解约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关系。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房子签过房子托管合同后,我们支付了两个月4000元的房租。因房屋内多项家具损坏,我们一直通知原告进行修缮,原告说让我们再向他打房租之后再进行维修。后来,原告并未告知我们私自将房子向外出租。我们现在要求原告将已经支付过的4000元房租退还给我们。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二七区长城康桥华城10号楼717号房屋委托乙方出租管理,托管期限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托管期间的租金2000元/月,每年30天作为空置期,租金按季度转入甲方的银行账户,首次房屋租金需在房屋相关手续完善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每季度房租提前一个月转入业主账户。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刻生效。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乙方多打的房租甲方须再支付违约金的当天退还给乙方。乙方以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当天起一个月后将房子归还给甲方。由此双方已经扣除的空置期费用不再退还给甲方。任何一方如不遵守上述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还需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任何口头承诺,均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的房租4000元的房租。自2017年1月10日以后的租金没有支付,故原告于2017年3月19日向被告发出《合同解约函》,告知被告:1.终止合同;2.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0日以后的房屋租金4000元,违约金4000元,2017年1月之后的物业费184.50元,误工费600元,合计8784.50元。被告收到上述合同解约函之后,未做处理和答复。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解除合同告知书送达被告后,被告没有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及答复,因此原告要求终止实际是解除房屋托管合同、被告支付租金4000元、支付物业费184.5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且被告支付原告4000元的房屋租金和支付的物业费已经能够弥补原告的损失,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600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东洋与被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委托合同》;二、被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东洋租金4000元、支付物业费184.50元,合计4184.50元;三、驳回原告赵东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赵东洋25元,被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瑞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