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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炫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炫梦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68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炫梦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社区源志路42号。法定代表人:郑庆泰。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炫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金旺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