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高雅与沈阳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雅,沈阳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345号原告:高雅,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7-6)。法定代表人:尹智。原告高雅诉被告沈阳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0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50元,原告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雅负担。审判员吕祁巍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荟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