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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8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濠盈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濠盈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濠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雁园居委会河北路68号景泰花园商铺A7-2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29918-5。法定代表人:冯智应,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城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773809-2。法定代表人:曾晓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濠盈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广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濠盈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123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4123元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6.5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登记在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39号五、六、七、八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佛禅国用(2012)第1100162号】,本院已于2017年7月11日第十一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叁年,因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566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润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