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湾流(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普教书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湾流(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普教书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018号原告:湾流(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南街1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肖玉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娇,女,汉族。被告:广州普教书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8-82号广州市图书批发市场内首层A006、007号铺。法定代表人:闫林峰,经理。原告湾流(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流公司)与被告广州普教书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湾流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湾流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湾流(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湾流(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