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闵淑彬与朱鹏、杨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淑彬,朱鹏,杨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192号原告闵淑彬,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朱鹏,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杨立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淑彬诉被告朱鹏、被告杨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闵淑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淑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闵淑彬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