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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闵淑彬与朱鹏、杨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淑彬,朱鹏,杨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5192号原告闵淑彬,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朱鹏,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杨立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淑彬诉被告朱鹏、被告杨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闵淑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淑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闵淑彬承担。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