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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76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中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2号华通源物流中心C5栋二楼166、168、169、180、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445X1。法定代表人唐玉双。委托代理人吉玉林,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伟,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大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1号宿舍楼一层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75932。法定代表人谢志军。上述原告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易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易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