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忠、朱永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忠,朱永金,高志兵,郭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136号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XX忠,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朱永金,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高志兵,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郭海燕,女,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忠、朱永金、高志兵、郭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