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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念勇,丁瑞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39057-5。负责人林文畴。被执行人:念勇,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丁瑞钦,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念勇、丁瑞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念勇、丁瑞钦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念勇名下所有的闽A×××××小型汽车、闽A×××××小型汽车及被执行人丁瑞钦名下所有的闽A×××××小型汽车所有权已被本院冻结,车子下落不明,短期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波代理审判员  赵景祥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