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苗建花、刘昕梓与刘栋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建花,刘昕梓,刘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苗建花,女,1968年9月5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刘昕梓,女,1991年4月23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刘栋柱,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四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瑞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