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智欣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智欣,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946号原告:何智欣,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负责人:周衿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兴,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何智欣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智欣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劳动仲裁情况:一、何智欣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仲裁结果: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的经济补偿金1180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针对争议事项双方提供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4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至2017年4月30日,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劳动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约定。2.2017年2月23日不续约通知复印件1份、2017年4月27日通知复印件1份(主张经济补偿金)、2017年5月6日通知书复印件1份(被告要求原告申请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017年2月23日被告通知原告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原告于4月27日向被告出具通知,主张经济补偿金,列明请求金额及依据。5月6日被告出具通知告知原告不同意,要求原告申请仲裁。此后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佛山市业务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4.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工资表,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对证据进行辨证、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被告,任职经理助理,双方于当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原告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4月30日期满不再续签。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至2017年4月。原告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每月应收工资分别为3348.28元、3348.28元、3017.66元、3017.66元、3318.66元、4052.5元、3010.5元、3010.5元、4052.5元、3010.5元、3010.5元、3040元,月平均工资为3269.80元。另查,被告有进行备案登记,时间至2018年12月25日止。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业主委员会并未明确纳入《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故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业主委员会与为其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自愿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对于双方服务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本案可参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被告于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原告劳动合同在2017年4月30日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因此,本案双方劳动合同是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且被告明确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原告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月平均工资3269.80元,但原告仅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2950.65元,是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照准,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802.6元(2950.65元×4月)。裁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桂花园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智欣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80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瑞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