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微格与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微格,惠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938号申请执行人胡微格,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惠海洋,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原告胡微格诉被告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胡微格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海洋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海洋系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三灶镇双岗村一组村民,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惠海洋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为创造严格惩戒“老赖”氛围,助推构建诚信社会,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惠海洋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胡微格,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现阶段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执行现状,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但申请执行人胡微格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惠海洋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惠海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微格依据(2017)沪0106民初3705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陶保林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