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荣贵与被告袁国峰、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塌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荣贵,袁国峰,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塌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878号原告:冯荣贵。被告:袁国峰。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塌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塌山村。法定代表人:孟宪军,男,职务:主任。原告冯荣贵与被告袁国峰、宽城满族自治县塌山乡塌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冯荣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国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荣贵撤回对被告袁国峰的起诉。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