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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正斌与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斌,荣县正安高岭土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25号原告:程正斌,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高山镇凉水井村*组、牛王庙村*组。投资人:余祥林。原告程正斌与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程正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正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正斌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