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正斌与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斌,荣县正安高岭土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325号原告:程正斌,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住所地:四川省荣县高山镇凉水井村*组、牛王庙村*组。投资人:余祥林。原告程正斌与被告荣县正安高岭土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程正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正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正斌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