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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俊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1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 负责人肖立卫,行长。 被执行人李俊鹏,男1983年7月26出生,汉族,住广州省陆丰市,省份证号码441522198307260611。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李俊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俊鹏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本金1199663.34元及利息(暂记至2016年10月4日的利息为30005.03元。之后的利息,以每年9月7日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后再上浮50%,作为当年9月7号至次年9月6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每年重新定价一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20000元由李俊鹏负担。因李俊鹏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17座1602房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七路2号怡翠玫瑰园5—8座地下室Q307号车位被佛山市公安局以佛公封字(2016)00001号查封中,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分别被佛山市公安局及陆丰市公安局查封中,本院暂时难以处理。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1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