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铭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铭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24号原告: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86458629E。法定代表人:吕泰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杨,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铭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5136287K。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铭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得以履行,双方之间的争议已然妥善解决,故原告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铭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铭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铭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江门市创新电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伟宁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官助理马立鑫书 记 员 毛阿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