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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易华申请魏建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华,魏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易华,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石门县。被执行人:魏建华,地址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华与被执行人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建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执行到位5000元,余下45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500元,年底另还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魏建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建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易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建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易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