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辛国玉、常天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辛国玉,常天锁,辛志广,刘成瑞,王海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桥东村。负责人:XX,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工。被告:辛国玉,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常天锁,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辛志广,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刘成瑞,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海云,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被告辛国玉、常天锁、辛志广、刘成瑞、王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