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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余德建与横县校椅善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建,横县校椅善兴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628号原告:余德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钒,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横县校椅善兴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雷善兴,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毅,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德建与被告横县校椅善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2.52亩,恢复土地原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一、甲方(即原告)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校椅镇福塘村13队的2.5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即被告),从事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二、转包期限为20年,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34年3月15日止,甲方应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三、转包价格及支付方式:第一期每亩每年支付转包价款壹仟元,且加付整个转包期内(20年)每亩一次性补偿300元,两项合计6072元;从第二期开始,2年为一个周期,每期每亩提高租金50元,转包价款支付方式为:2年一付,自交付第一期租金后,每一租期届满前,提前2个月一次性交付下期租金;四、……第三款: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五、……第二款: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六……第一款: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在使用承包土地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将承包土地挖掘鱼塘和用于堆放建筑材料的料场,并非用于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承包土地的用途,不但违反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第一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约。根据《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并收回承包土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的规定,原告余德建无证据证实其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或土地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亦无提供证据证实其起诉得到了余德建所在户农户成员的推选。综上,原告余德建并未依法取得代表余德建所在户的农户提起诉讼的诉权,故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德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彩审 判 员  蒙之雁人民陪审员  刘朝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