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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伟熙与王丽萍、雷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熙,王丽萍,雷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632号原告:吴伟熙,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王丽萍,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雷瑜,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吴伟熙与被告王丽萍、雷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王丽萍共同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伟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萍、雷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12日,被告王丽萍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6%支付等事项;由被告雷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王丽萍在借条下方签名确认已领取现金40000元。借款后,被告王丽萍仅支付了至2016年8月11日止的利息,对借款本金及自2016年8月12日起的利息至今未还;被告雷瑜亦未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伟熙与被告王丽萍及被告雷瑜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保证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借款后,被告王丽萍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雷瑜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王丽萍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被告雷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丽萍归还吴伟熙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雷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王丽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建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