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承彬、莫巧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承彬,莫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异23号案外人朱杰,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罗承彬,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莫巧燕,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承彬与被执行人莫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杰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杰异议称,2017年7月6日晚上22时18分许,案外人朱杰本想将人民币50000元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案外人金丽梅,但由于一时粗心将款项转入了被执行人莫巧燕在农业银行账户62×××75里。发现问题后,案外人朱杰立即联系了莫巧燕,希望她能配合将款项返还。但莫巧燕告知案外人,其因为他人担保而导致该账户被法院查封,无法自行将款项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现案外人确因失误将50000元转入被执行人莫巧燕的银行账户,案外人系该50000元的实际所有人,故恳请贵院解除对莫巧燕农业银行62×××75账户里50000元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承彬与被执行人莫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浙1102执307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莫巧燕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5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2017年7月6日,案外人朱杰从浙商银行丽水分行账号62×××11通过网上银行转帐50000元到莫巧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75账号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故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莫巧燕账户内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朱杰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朱杰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思允人民陪审员 王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