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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法院与被执行人刘磊、于庆亮、陈德立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于庆亮,陈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23号被执行人:刘磊,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高唐县清平镇于庄村322号,现在聊城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于庆亮,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高唐县清平镇于庄村418号,现在聊城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德立,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高唐县清平镇于庄村718号,现在聊城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磊、于庆亮、陈德立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磊、于庆亮、陈德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磊、于庆亮、陈德立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30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刘磊、于庆亮、陈德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