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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孟某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孟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刑初192号自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清区。被告人于某某,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清区。徐某某诉称:2015年3月,孟某某、于某某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淀粉非法转移,致使该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因而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孟某某、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徐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孟某某、于某某提起刑事诉讼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提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XX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