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财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志成与党国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志成,党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91号申请人:宋志成,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党国利,男,37岁,汉族,农民。申请人宋志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党国利所有的×××号机动车一辆。本案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党国利名下×××号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请费620.00元,邮寄费22.00元,由申请人宋志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