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石沛俊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沛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283行初59号当事人原告郭自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12号楼3单元302户。身份证号码:370226196706257533。原告石沛俊,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阁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黄智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实认定原告申请被告东阁办事处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1、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2、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3、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清查登记表》。4、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情况登记表-1》-(房屋、建筑物类)。5、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情况登记表-2》-(生产设施设备、公益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类)。6、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资产清查登记表》。7、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牲畜(禽)资产清查登记表》。8、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产清查登记表》。9、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10、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清查登记表》。11、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查登记表》。12、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13、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物资清查登记表》。14、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清查登记表》。15、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情况登记表-1》-(房屋、建筑物类)。16、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5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情况登记表-2》-(生产设施设备、公益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类)。17、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资产清查登记表》。18、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牲畜(禽)资产清查登记表》。19、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产清查登记表》。20、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21、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清查登记表》。22、经镇(街道)审查并确认汇总的,郭家疃村2012年清产核资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查登记表》。原告向被告东阁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7年1月2日被告东阁办事处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东阁办事处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7年1月3日被告东阁办事处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被告东阁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17年2月16日被告东阁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17)第10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主要内容:经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系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应制作的信息,而郭家疃村至今尚未开展该项工作。因此,你们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事由:2017年3月16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阁办事处拒绝提供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是(√)否()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提供虚假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政府信息不存在(√)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经尽了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自军、石沛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自军、石沛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修典志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