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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传友与周口市永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友,周口市永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966号原告王传友,男,194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周口市永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立民。原告王传友与被告周口市永兴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审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本院按网上查询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但因邮局找不到被告单位致使邮件被退回,本院无法送达审理。本案属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4元,退回原告王传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俊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青 微信公众号“”